利用数字渗透率进行数字贸易规模的评估,相比“可数字化服务贸易”有明显的先进性,但其最终的数据仍然是测算值,只是测算的误差更小,精准度更高。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关键仍然是建立起数据可采集的统计体系。
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依托现有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体系,根据根据《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和《国家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商服贸函【2019】544号》,找到目前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中属于数字贸易的部分,获得可直接采集的数据;进而依据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分类,针对现行统计制度所未包含的数字贸易门类进行增项统计,从而能够逐一明确数字贸易统计的数据来源。
路径二:基于现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构建
即传统服务贸易标准统计中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门类。从定义可以看到,“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这一类服务贸易,全部属于数字贸易范畴。不但包括了电信、软件、信息服务等数字贸易类别,也涵盖了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媒体、搜索引擎和电子出版三个子项。
另外,中国关于数字贸易定义中的卫星定位服务,也属于广义的通信服务,涵盖其中。而5G作为数字技术的核心,也是数字贸易的重要内容,从行业分类角度已经天然涵盖到电信服务贸易之中。
对于美国数字贸易中的“社交媒体”,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中的搜索引擎服务一样,都属于数字媒体的范畴,这样其实我们看到整个的“数字媒体”服务都应属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的数字贸易内容。
而由于“数据“属于“信息”的类别中,因此基于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贸易,也完全可以纳入“信息服务”类别的统计之中。
(1) “离岸信息技术外包”是典型的数字贸易。根据《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和《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其中“离岸信息技术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服务”三大类。
(2)在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中,其中的“文化创意及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内容服务”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数字内容服务:(在数字贸易中归属于数字内容服务领域)
在业务流程外包中,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中的“互联网媒体”服务、呼叫中心服务中的“智能客服”也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对比传统服务贸易标准统计中的“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门类。
根据《国家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商服贸函【2018】163号》: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指服务的按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包括: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远程个人文化娱乐服务;非居民前往本经济体提供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主要包括:音像服务和相关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疔服务。
我们可以发现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娱乐”和“数字教育”两大门类基本已经涵盖到“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的统计中,而“数字媒体”和“数字出版”的大部分内容也涵盖到“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而在数字内容服务领域没有涵盖的是数字医疗服务。
4. 其他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字平台服务领域
(1)针对可数字化服务贸易中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运输”、“建筑”“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其他商业服务”六大领域,根据数字服务贸易的分类增加相关统计项,并增加一项“其中数字化交付部分”的统计内容。
(2)数字平台服务。在服务贸易分类和统计中,新增项,涵盖“生产数字平台服务”;“生活数字平台服务”;“科技创新数字平台服务”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四个统计内容。
(3)数字产品贸易中存储在载体中数字产品已经涵盖在“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中的音像服务和相关服务和“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中,只有经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3D打印等)不能包含在服务贸易统计范畴中,需要单独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