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韬观点:数据保税区是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和创新的重要方向(上)
2024-12-17 鼎韬产业研究院
近年来,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预计2025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GDP的贡献价值将达到11万亿美元。日前,文昌提出将打造海南自贸港的卫星数据保税区。在此之前,儋州洋浦“数字保税(来数加工)区”通过验收,成为我国首个数据保税区。数据保税区有助于推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贸易发展,是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和创新的重要方向。

一、数据跨境流动是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核心议题

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数据跨境流动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乃至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都至关重要,紧密连接着各国的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领域,极大地降低了贸易成本,有力地推动了贸易便利化进程,加速了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为弥合数字鸿沟、构建以数据流动为核心驱动力的新型全球化格局贡献着关键力量。据麦肯锡预测,数据流动量每增加10%,将带动GDP增长0.2%。根据OECD测算,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平均促进率在10%,在数字平台、金融业等行业中可达到32%。

数据跨境流动正重塑全球经贸规则。联合国(UN)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平台,经合组织(OECD)首创有关数据跨境流动与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谈判中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讨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美墨加协定》(USMC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都列入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议题,旨在破除各国间数据跨境流动壁垒,促进全球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面临严峻挑战。数据跨境流动在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新的风险挑战。首当其冲的便是贸易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数据跨境的复杂过程中,海量的数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穿梭传输,其中包含着大量的企业商业机密、国家关键信息以及个人敏感数据。一旦这些数据遭遇泄露、篡改或滥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能引发严重的贸易纠纷、经济损失甚至国家安全危机。因此,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以及知识产权等风险,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全球各国基于隐私保护、国家安全、产业发展等情况,构建了特征不同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制度与治理模式,在数据保护、数据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甚至是冲突。美欧国家正在基于信任关系构建排除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圈。在此背景下,我国数字企业出海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数据合规风险,数字产业发展面临较深的数据壁垒,数字贸易面临较高的政策不确定性。

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数据跨境有序前行。近年来,我国积极完善数据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中国方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建了我国数据出境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等文件,对数据处理者申报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在此基础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还发布了《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就数据跨境流动治理问题提出了建设性解决思路,明确了我国促进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立场主张。

二、数据保税区是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创新型经济模式

数据保税区的建立,能够在国家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框架指导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出海企业的境外与境内数据融合难题,也可以规避各国针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不同规则限制,为境外提供专业的数据服务。

“数据保税区”是一种创新型经济模式,旨在通过特定的政策和管理方式,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交易。数据保税区借鉴传统“三来一补”贸易模式,通过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开展数据存储、进出口加工、转口贸易等业务,以进口的数据为主要“原材料”,加工过程转变为数据处理、分析和应用,最终产品则是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

从数据流通来看,虽然数据处理设施在中国境内,但“数据保税区”实现了区内和区外的数据隔离,确保了区内的原始数据不与境内其他数据互通,从而达成了“两头在外”的模式,满足了数据出境豁免的要求。此外,“数据保税区”通常设在自贸区(港)内,自贸区(港)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自贸区(港)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也满足了数据出境豁免的要求。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从发展模式来看,目前,“数据保税区”采用“来数加工”模式。所谓“来数加工”是指在特定区域内,通过国际互联网专线进行数据交互,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产生于境外的数据要素提供收集、存储、加工、治理、交易等增值服务,服务产品用于境外市场或经审批后用于境内市场的商业模式。

从数据价值链来看,“数据保税区”内数据处理者进口原始数据,出口增值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处在数据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

三、数据保税区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作为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三大举措之一,指出要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作为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的创新型经济模式,数据保税区的建立将对我国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产生重要推动。

一是提升全球数据贸易市场参与度。在当前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多极化、差异化和复杂化的背景下,“数据保税区”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我国和其他国家在跨境数据管理方面的规则差异,在符合国内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提升国内企业的全球数据贸易市场参与度。

二是提升国际数据话语权。通过“数据保税区”的先行先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跨境流动模板,有助于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提供中国方案,增强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

三是扩大跨境数据流通“朋友圈”。目前,全球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区域性合作实现对数据跨境的协调管理,“数据保税区”的建立有助于构建以我国为主导的“跨境数据流动圈”,扩大跨境数据合作范围,构建开放共赢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格局,促进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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