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VS交付,十二类or六类,明确数字贸易统计的范围
2023-06-27 鼎韬产业研究院
      当下全球已经进入数字贸易时代,数字贸易蓬勃发展。2023年6月9日驻迪拜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公布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数字贸易服务出口达到3.82万亿美元;2月2日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贸易规模达到2.5万亿元,比5年前增长了78.6%。2023年6月1日商务部在例行发布会上公布数据显示,前4个月中国数字贸易进出口9057.9亿元,同比增长13.1%。作为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近年来,数字技术驱动,以数据为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跨境数字贸易不仅成为国际竞争新赛道,亦成为当前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对外经贸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贾怀勤教授提出,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在于“一体两翼”,即以数字贸易业务推进为主体,以规则制度和规模测度为两翼和支撑。而无论是规则制定还是规模测度,首先都必须明确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内容。

      1、是否包含跨境电商?No,数字贸易统计的核心在于数字服务贸易
 
      目前业内在数字贸易的定义中最核心的争执就在于数字化的交付还是订购,二者是和还是或的关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倾向于“和”,认为数字贸易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分别是(1)数字订购贸易,强调“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达订单的方法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买卖”;(2)数字交付贸易,强调“通过ICT网络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所有跨境交易”;(3)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主要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的行为,这是对数字贸易的广义的定义。
 
      而当前我国国内以及部分城市地区在数字贸易统计中则倾向于“或”,将数字贸易等同于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即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交付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实现的完全或主要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或物理产品数字对应品的跨境贸易形态。例如本文开头中引用的全国数字贸易的统计数据,就是将服务贸易十二大分类中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六大类服务进出口额汇总得出的,也称之为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这是对数字贸易的狭义的定义。
 
      由此可见,广义数字贸易定义的核心在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而狭义数字贸易定义的核心是贸易标的的数字化。其中,为传统贸易提供数字化贸易服务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跨境电商。因此,是否包含跨境电商就成为广义和狭义数字贸易定义最本质的区别,也是影响数字贸易统计的首要问题。在宽口径数字贸易统计角度,其行业分类本质上就是跨境电商数据+数字服务贸易;在窄口径数字贸易统计角度,则主要是数字服务贸易。鉴于跨境电商海关已经有非常明确的统计标准和数据,因此从统计的角度,就是建立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

      2、数字贸易统计的两种代表性做法和实践
 
      那么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就是在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中,是直接将可数字化交付的六大类服务贸易直接相加,还是将服务贸易十二大门类中的数字化部分全部统计出来?
 
      国家工信安全信息研究中心在其发布的《2020我国数字贸易测度报告》中将统计范围聚焦在可数字化交付的六大类服务贸易,对大约200家服务贸易进出口头部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计算出各细分行业数字服务类别的进出口贸易数字融合比,将其分别与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相乘得出数字贸易的规模。
 
      国内某研究院为某城市制定的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测度方案中,将数字服务贸易分为ICT服务,即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ICT技术支持的服务,即保险、金融、知识产权、个人文化和娱乐、其他商业服务;以及ICT技术赋能的服务,即运输、旅行、建筑、维护维修、加工和政府服务,实际上涵盖了服务贸易的所有门类。其中ICT服务全额纳入,ICT技术支持的服务也是通过企业调研并测算数字交付比分别相乘得出,ICT技术赋能的服务贸易通过测算数字化率,建立数字应用贡献测算法分别相乘得出,最后三者相加得出数字贸易的规模。

      3、数字贸易天然是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并不天然是数字贸易
 
      鼎韬在其发布的《以管窥豹:数字贸易统计与测度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与以上两种都不同的看法,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不能直接统计可数字化交付的六大类服务贸易额,因为可数字化交付不等于完全实现了数字化,其他领域也不是没有数字化服务的内容,数据的颗粒度太粗。也不能对服务贸易的全部十二大门类进行测度统计,因为有部分领域是无法实现数字化的。那么,究竟哪些门类应该统计进来,哪些门类不应该统计进来呢?
 
      鼎韬提出,数字贸易天然是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并不天然是数字贸易。如何判断服务贸易是否是数字贸易,必须首先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数字经济是数字贸易的基础,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必然是数字经济所涵盖的内容。因此,判断服务贸易是否属于/包含数字贸易内容,就可以直接以这一类服务贸易是否属于数字经济为依据。
 
      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对各项数字经济领域统计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我们直接对比服务贸易十二大门类和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就可以明确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
 
服务贸易VS数字经济分类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ICT服务,即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毫无疑问属于数字贸易范畴,而运输和建筑两个一般被认为难以数字化的行业也属于数字经济的范畴,那么其中也必然包含数字贸易的内容,应该被纳入数字贸易统计范围中来。除此之外,数字贸易统计还应包含保险、金融、知识产权、个人文化和娱乐、其他商业服务六大知识密集型,也是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类别。

      4、离岸服务外包同样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立足我国产业发展实践,服务外包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的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根据服务外包的定义,“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可以看到服务外包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服务,符合数字化的核心要求。不过,无论是服务贸易还是数字贸易一定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进行。而服务外包按照地理划分包含在岸外包和离岸外包,也就是说,服务外包中的离岸外包部分可以全部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将离岸服务外包中的完全数字化交付部分纳入数字贸易统计范畴也就顺理成章了。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统计体系,在数据中存在较大的重合部分,如何在数字贸易的统计中规避这一点,是对数字贸易统计数据精细化提升所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
 
      综合以上分析,数字贸易的统计范畴主要包含八个类别,分别是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运输服务、建筑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金融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
 
      而针对这八大领域,如何建立科学、准确的测度方法,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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