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推进制度型开放
2022-12-26 新华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服务与产品的在线交付和高效交换推动了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并使得数字贸易成为外向型数字经济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

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跨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到3.8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4.3%,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达到63.3%。专家学者表示,当前全球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中国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

全球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猛,但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有关数字贸易壁垒的谈判也分歧重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近5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的平均值呈上升趋势,反映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加重。

以欧盟为例,仅2022年欧盟就通过了多项全面的数字法规,如《数字服务法案》(DSA)和《数字市场法案》(DMA),与此同时,欧盟还提出了《数据法案》的新措施。早在2018年,欧盟就通过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欧盟境内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进行保护。

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Nextrade集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卡蒂·索米宁(Kati Suominen)认为,根据监管情况不同,仅DMA和DSA就给美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带来约220亿美元到500亿美元的新合规和运行成本,相当于这些提供商在欧盟收入的8%至17%,并迫使他们放弃关键的商业机会,如利用专用数据开发新产品和服务,甚至包括为欧洲公司提供互联网服务。

事实上,数字贸易已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议题,但在国际层面尚未达成共识。当前,数字贸易规则主要由WTO的贸易协定和双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共同构成。各国政府出于对本国数据主权和信息安全的考虑,在知识产权、存储本地化、跨境数据流、网络安全等方面设置数字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同于传统贸易壁垒的影响。

专家指出,开放货物贸易的关键在于降低关税税率,而开放服务贸易的关键在于国内法规的协调。交通运输、电信、金融服务、数字服务和咨询等服务行业普遍受到一国国内法规的监管,因而开放数字贸易的关键在于对各国的不同法规进行协调。

辩证看待数据自由流动和安全监管间的关系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加速服务贸易需要让数据这一新的生产要素能够尽可能地、自由地、便利地流动起来;但另一方面,数据的跨境流动往往涉及到信息安全、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因而需要辩证看待数据自由流动和安全监管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认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形式多种多样,如电信服务、电影、音乐、教育、金融等,甚至包括科研合作。但是这些不同的形式背后有共通的特点,即所有数字服务贸易的特点是必然涉及数据的跨境流动。如果没有数据的跨境流动,大部分的数字服务贸易都是不可能产生的。

专家表示,要加速服务贸易特别是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让数据这个新的生产要素能够尽可能地、自由地、便利地流动起来,特别是跨境流动。但另一方面,数据和其他投资、劳动力等要素都不太一样,其独特特点在于数据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世贸组织副总干事张向晨认为,在数字贸易领域迟迟未见全球统一的规则,是导致各国间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的原因之一。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利益诉求不同,制定统一规则难度很大。不过他认为,国际层面应尽早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降低贸易投资壁垒。

以更积极姿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为参与国际新型数字贸易体系,我国一直在积极行动。今年8月,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全面推进中国加入DEPA的谈判。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

新西兰大洋洲数字金融交易集团主席、新西兰路易艾黎基金会主席彭杭颖平指出,DEPA是一个“活”的开放式协定,向所有符合标准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中国申请加入DEPA,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又一举措,既有利于提升全球影响力,也有利于亚太地区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和共赢发展。

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明确,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工信部新基建重大项目评审专家陈晓华认为,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的意见,确定了我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基本规则和立场,在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高了主动性,并在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探索方面给出了引导,进一步夯实了我国数字贸易的产业基础,将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提质增效。

南京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副教授方勇认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深入参与到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则制定中来。应该从国家战略层面高度重视并统筹规划,立足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优势,寻求与OECD国家合作的最大公约数。积极推动多边谈判、协调立场、凝聚共识,深入剖析各方争执议题,准确把握各方政策诉求,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家发声,切实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不断提高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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