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全球针对数字贸易的研究可以发现,在统计上基本都是基于服务贸易展开,这是因为在相当程度上,数字贸易本质上就是服务贸易的数字化;一方面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为数字贸易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而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所产生全新数字服务领域又丰富并扩大了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说,数字贸易天然就是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并不天然就是数字贸易。
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达52982.7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6.1%;其中服务出口25435亿元,增长31.4%;进口27547.7亿元,增长4.8%。服务出口增幅大于进口26.6个百分点,带动服务贸易逆差下降69.5%至2112.8亿元,同比减少4816.5亿元,为2011年以来的最低值。
与2019年同期相比,服务进出口下降2.2%,两年平均下降1.1%,其中出口增长30%,两年平均增长14%;进口下降20.4%,两年平均下降10.8%。12月当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6197.3亿元,同比增长28.6%。
运输服务进出口大幅增长。运输服务伴随货物贸易的高速增长大幅增长。2021年,运输服务进出口16821.5亿元,增长61.2%,其中运输服务出口8205.5亿元,增长110.2%,运输服务进口8616亿元,增长31.9%,成为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中增长最快的领域。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增速分别为31.1%和19.3%。
旅行服务进出口继续下降。新冠肺炎疫情对旅行服务进出口的影响仍在持续。2021年,我旅行服务进出口7897.6亿元,下降22.5%,其中出口下降35.7%,进口下降20.9%。剔除旅行服务,2021年我国服务进出口增长27.2%,其中出口增长35.6%,进口增长18.3%;与2019年同期相比,服务进出口增长30.9%,其中出口增长43.8%,进口增长18.1%。
在数字贸易的规模测算方面,目前一个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指标,源自格立姆-UNCTAD测度法。
格立姆-UNCTAD测度法由美国商务专家A N Grimm在2016年提出,该方法基于数字贸易概念窄口径统计了信通服务、潜在信通赋能服务与非潜在信通赋能服务;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
格立姆-UNCTAD测度法本质上是采用数据替代方法,即通过定义“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依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将其中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金融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六个门类的规模汇总来统计和计算数字贸易的规模。
国内应用格立姆-UNCTAD测度法衡量数字贸易规模的主要实践是商务部服贸司和中国信通院。中国商务部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19》《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以及中国信通院在《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驱动变革的数字服务贸易》中所采用的也是同样的统计方法。商务部研究院服务贸易研究所编印的内部读物也持同样的看法。
商务部服贸司将数字可交付服务称为可数字化服务。2019年中国商务部首次开展数字贸易统计数据,它与UNCTAD的数字可交付服务口径保持一致。根据商务部统计口径,2021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出口23258.9亿元,增长14.4%。其中,数字服务出口12623.9亿元,增长18%;出口增长较快的领域是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分别增长35%、26.9%、22.3%。数字服务进口10635亿元,增长10.4%;进口增长较快的领域是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增速达57.5%和21.5%。
但是,“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只能作为一个趋势性指标,其核心问题在于一方面“可数字化”不代表已经数字化,其中的贸易规模并不都是数字贸易;另一方面数字平台赋能的贸易、其他新兴的数字贸易领域以及服务贸易未涵盖的其他领域中也有大量的数字贸易规模没有纳入计算范围,因此统计数据不足以精确描述数字贸易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