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发布报告《迈向新的全球贸易框架》,2月18日,美国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ITIF)发布《摩尔定律被破坏:中国政策对全球半导体创新的影响》报告。两份报告分别从贸易摩擦和科技竞争角度分析了美国与中国的关系,通过对这两份报告的梳理,可以看到拜登政府对华政策的基本框架。
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在《迈向新的全球贸易框架》报告指出,世界现在面临着两种相互冲突的经济体系,一种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西方主导的市场驱动模式,另一种是中国支持的权威主义国家驱动模式。中国的规模、经济权重和政策方向不断地向基于透明度、市场经济和规则的贸易体系施压。中国政府善于利用WTO的规则,使其非市场做法免受挑战,并通过其成员身份阻碍其他国家制定新规则。
美国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ITIF)在《摩尔定律被破坏:中国政策对全球半导体创新的影响》报告中表明,半导体行业数十年来一直遵循“摩尔定律”(处理器性能因芯片上晶体管数量增加而每隔两年翻一倍)。为了继续在研发和资本支出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半导体公司需要进入全球市场,通过公平竞争,来摊销和收回成本。当半导体公司面对过度的、非市场性竞争时,创新就会受到影响。报告提出,中国在全球半导体行业抢占市场份额的重商主义战略,正在助长低端创新者的崛起,损害美国和其他市场导向型经济体的优势企业的利益。中国通过“重商主义”政策扭曲全球市场,阻碍创新型企业发展和研发投入,破坏半导体行业的“摩尔定律”。为了应对中国带来的挑战,美国需要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同时增强自身在该领域的创新能力。
一、《迈向新的全球贸易框架》提出的对华贸易政策
1、与志同道合的发达市场经济建立贸易契约(以下简称“契约”),承诺对贸易规则采取更加积极的方式。该契约旨在支持,而不是取代世贸组织。
为了促进公平和共同的经济利益,《契约》应申明市场经济、法治、透明和互惠是基于规则的全球贸易体系的核心原则,其成员应承诺在此基础上实施其经济政策。
契约成员应发起关于反对非市场经济做法的讨论,包括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法。
契约成员应就部门问题展开讨论,以推动创新和增长。
契约成员应将完成的协议提交世贸组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扩大这些协议。
契约成员应该就贸易如何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力量展开讨论。
契约成员应就减轻贸易对工人的破坏性影响的最佳做法以及贸易改善工作条件的潜力展开讨论。
契约成员应发起关于反对非市场经济做法的讨论,包括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法。
契约成员应就部门问题展开讨论,以推动创新和增长。
契约成员应将完成的协议提交世贸组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扩大这些协议。
契约成员应该就贸易如何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力量展开讨论。
契约成员应就减轻贸易对工人的破坏性影响的最佳做法以及贸易改善工作条件的潜力展开讨论。
2、重建和完善世贸组织
坚持每年通过一份总理事会声明,对其成员重申世贸组织的创始原则,其核心是“开放、面向市场的政策和承诺”。
对不遵守通告和透明度义务的国家进行处罚,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它们遵守义务。
带头改革争端解决制度,包括快速和禁令救济,并在乌拉圭回合最初设想的司法约束的基础上改革上诉制度,并加强世贸组织成员的监督。
继续倡导在多边谈判中以客观为标准而不是基于自我定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3、使美国贸易工具箱现代化
恢复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通过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协商的透明、基于证据的程序,应对来自中国的有害进口的威胁。
加快调查过程,并向受到倾销或补贴伤害威胁的公司提供救济。
确保根据第232条款和第301条款采取的行动符合法定要求,仅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并为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提供适当的处理措施。
澄清反补贴规则,并将其应用于第232条款和第301条款的诉讼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中。
不应该一味地追求这一政策。它应该与广泛的积极主动的贸易政策相结合,以追求有利于美国利益的战略贸易协定。特别是,美国应该通过加入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CPTPP)来重申其在太平洋地区的战后角色。除了传统的贸易政策,美国应该采取国内措施,确保其劳动力能够经受住贸易和技术的干扰,并为21世纪的竞争做好准备。此外,美国必须对国内创新进行投资,与盟友合作保护关键技术,并倡导数据治理,从而将自己定位为创新的长期领导者。这两个领域——劳动力发展和创新——补充和加强了美国的贸易领导地位,这对于实施积极的贸易政策是必要的。
二、《摩尔定律被破坏:中国政策对全球半导体创新的影响》中提出的对华政策框架
1、扩大世贸组织有关补贴的内容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将财政援助确定为补贴需要具备三个要素:1)财政捐款;2)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予;3)给予这种捐助的收益。因此,美国应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和世贸组织合作,更新其规则,对激进的工业补贴施加更严厉的条件和惩罚。首先澄清“公共机构”的定义,将其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受国家影响的实体。同时,要求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伤害。志同道合的国家应专注于大幅提高全球补贴的透明度,包括坚持及时、完整地通告补贴行为,并对未及时通报的补贴建立损害推定。各国还应召开世贸组织成员和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之间的年度会议,讨论与过度使用补贴相关的模式和挑战。
2、盟国应在半导体出口管制方面进行合作
对于全球半导体行业,中国既是一个重要的市场,也是一个重要的生产地。对支撑中国经济和军事崛起的核心技术的出口管制无疑将成为政策制定者认真考虑的工具。然而,正如ITIF曾经提出的,美国应尽最大可能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协调出口管制措施,“因为出口管制制度在国际协调的情况下最为成功”。正如《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第4811(5)条所述,“出口管制应与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相协调。多边的出口管制是最有效的,应该将重点放在那些能够用来对美国及其盟友构成严重国家安全威胁的核心技术和其他物项上”。
报告提出,之前美国为了寻求实现经济或贸易政策目标,不断推行单边出口管制。其与代表特定半导体(包括半导体制造设备)行业和更广泛先进技术的传统瓦森纳协定(瓦协)之间需要形成一种新的管制方式。因此,美国应避免实施单边出口管制,并寻求制定更雄心勃勃和更有效的多边办法,与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荷兰和英国等具有本土半导体产能的国家(地区)共同实施出口管制。这些国家应共同努力,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对全球半导体行业构成的威胁以及半导体技术的发展速度和进展达成共识。然后,这些国家应在“瓦协”之外建立工作组,即“小瓦协”,对半导体技术和相关管制物项(现有管制物项范围之外)进行定义,并制定共同的许可政策。
3、统一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程序
《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指示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建立一个正式程序,与盟国政府分享信息,并在投资安全问题上进行协调与合作。因此,美国应继续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协调投资审查程序,并考虑扩大其例外国名单,将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日本和韩国等国包括在内。
4、加强信息共享,打击对外经济间谍活动以及知识产权、技术或商业秘密盗窃
美国应该带领更多志同道合的国家建立一个更广泛的“五眼联盟”,专门致力于合作打击由国家资助的先进技术领域中的间谍活动。该组织可以编制一份企图进行知识产权盗窃的企业及个人名单,同时制定机制,限制这些企业和个人在盟国市场上竞争。
5、在半导体研发中实现盟国间合作
半导体创新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意味着有机会招募来自志同道合的国家参与长期、高潜力的研发计划,如“semiconductor moonshots”(半导体登月计划)。这实际上是美国两党《芯片法案》(CHIPS for America Act)所预期的,它呼吁设立一个7.5亿美元的多边安全基金,以支持安全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和采用。在这方面,确保微电子供应链的安全将是第一步,国会将在今年秋天审查《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的重新授权时,为这一条款拨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