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韬小课堂|服务贸易与服务业、第三产业
2019-05-06 鼎韬
鼎韬咨询于2019年5月开展“服务贸易100问”专题系列小课堂,普及与解读服务贸易产业相关知识与研究,带领大家深度了解服务贸易发展的前世今生。
 
第一问 什么是服务贸易?
 
随着近年来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各类规划、研报和新闻中频繁出现服务相关的各种新老专属名词,如服务业、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外包……也为大家理解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内容造成了混乱。因此,我们第一问,将结合这些产业与服务贸易的重合与不同点来解读什么是服务贸易。
 
首先来看服务业。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产业概念,服务业是指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不仅代表了一个地区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达程度,也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体现,高水平的服务业更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服务业的分类里面,就诞生出了多个名词。
 
例如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其中,传统服务业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业,如商贸业、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而现代服务业是指基于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形成的新型服务业,如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教育、信息服务业等等,覆盖领域基本不变,主要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方面进行创新的新型服务业。可以简单理解为传统服务业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
 
还有就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生产流程中那些为进一步生产或者最终消费而提供服务的中间环节,如金融、物流、会展、中介咨询、信息服务、软件外包、科技研发、创意、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而生活性服务业主要是指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如商贸、旅游、房地产、社区养老服务、就业服务、家政、物业管理服务、医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服务等等。
 
第三产业则是为了统计服务业而诞生出来的概念,我国目前用第三产业的统计体系代替服务业统计体系。不过,由于统计制度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影响,目前在农业、工业、建筑业中的部分服务业,尚未纳入第三产业统计范畴,因此事实上服务业的范畴大于第三产业统计范畴。
 
服务贸易的概念来自于服务+贸易,也就是服务的买卖和交易行为的总称。但是在这一层面上还有一个地理的限制条件,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服务贸易专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服务输出和输入。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由来已久,但有意思的是,至今为止,全球范围内并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明确定义。
 
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独立概念提出并被普遍接受则是在本世纪 70年代。鉴于国际服务贸易内容的广泛性和发生方式的复杂性等特点,目前全球范围内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大都是说明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其定义的目的是明确服务贸易发生的范围。

服务贸易包含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一切经济交换活动,当前,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主要有两类,一是学术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从“服务”概念延伸,以经济效应为核心对服务贸易进行定义;二是世界各国协商会议文件中,从政策、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服务贸易的类型和特征等进行的定义。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接受度最高,最权威的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提出的服务贸易的定义。然而有趣的是GATS并没有回答“什么是服务贸易”,而是回答了“哪些贸易形式属于服务贸易”,这实际上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而给出的外延式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规范和核心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附件或称部门 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单)。
 
首先是服务的跨境交付方式(Cross-Border Supply),术语中又称“第一种方式(Mode1)”,与一般的货物贸易形式非常相似。从各方面讲,它都是最简单的服务贸易形式,因为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货物贸易一样,它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或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 
 
“第二种方式(Mode 2)”是境外消费(Consumption)。引用 GATS 第一条中的定义,它是指“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消费者为旅游或求学的目的,进入服务提供国领土内。其他的例子还有船舶和飞机在境外的维修等。与跨境交付方式一样,它也是一种简单的服务贸易形式,涉及的问题很少,因为它不要求服务的消费国允许服务提供者进人其境内。 
 
“第三种方式(Mode 3)”是一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 WTO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具体例子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诸如银行、法律咨询或通信等服务。这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至少从未来发展方向上讲是这样的。而且它给东道国政府和服务贸易谈判提出了许多棘手的问题。服务的交易中有很大一部分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位于同一地点。不过,关于商业存在的规则与关于货物贸易的关税及其他边境措施有很大不同。GATT仅仅是在补贴和技术标准等一些领域才涉及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而 GATS 却是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处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商业存在的开业权等国内政策问题。由此,并且随着保障企业和个人在国外市场设立商业存在的多边规则的制定,GATS 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第三种方式”虽然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有外国人的参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存在可以完全由本地雇员组成),但是外国服务提供者也会觉得有必要任用一些自己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种方式”就与“第四种方式(Mode4)”联系了起来。 
 
“第四种方式”,即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或者更确切地说,允许外国公民进入本国领土内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没有常设的商业存在的情况下独立存在。此时入境的自然人可以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雇员,也可以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服务业、第三产业和服务贸易是三个从不同的维度理解和衍生出的三个概念,内容上存在较大的重合性,或许我们可以简单理解成:服务业>第三产业>服务贸易,但服务贸易只限存在于第三产业和服务业中吗?其实不然。
 
从服务贸易的分类来看,它广泛存在于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各个细分领域之中。尤其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制造业的服务化趋势愈演愈烈。商务部服贸司司长冼国义曾表示,新兴服务出口将会是新亮点;其中,制造业的服务化是突出的表现之一。基于我国制造业强大的制造能力,随着AI、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概念的提出,我国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并涌现出以产品的售后服务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能力,推动了原本制造业的产业链条向高端化、国家化方向延伸和发展,这是服务贸易加速制造业服务化升级的表现。
 
对于农业来说,新兴科技的渗透在种植、生产、销售和运输等环节都加速了农业的服务化水平提升,科技的融入可以让农产品生产商、种植园更加精准地掌握农产品种植、收割的时间;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将产品销售市场拓广到更广泛的城市、区域乃至国家节省了更多销售成本;可以利用全新的物流体系以最短的时间运输到客户手中提升了运输效率;新的客服体系可以保障售后服务等等,既包括境内外交易活动也包括了后续的服务品质,打破了农业和服务业的产业隔离,服务贸易将其完全串联在一起。
 
无论是对于农业、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本身,服务贸易都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并推动传统创业本身升级和发展。因此,单独以服务业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传统观念下认为跨境交易活动属于服务贸易,都相对片面。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将最终影响整体产业经济结构,它可以是服务业发展的国际化标杆,也可以是农业和制造业服务化转型的产业链延伸,这么看待服务贸易或许更加容易理解它的本质和内涵。
 
想要了解更多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答案,请继续关注【鼎韬小课堂】,我们下一讲会聊一聊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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